长阳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12  长阳科技(688299)公司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年产4亿平方米储能和动力汽车用锂离子电池隔膜项

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随着国内外储能、新能源汽车等领域市场的快速发展,锂离子电池隔膜需求迅速增长,本项目的投资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扩充产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市场开拓能力,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投资建设“年产4亿平方米储能和动力汽车用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

万元(含),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