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波市江北区庆丰路9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普通股股东人数 | 5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 56,999,730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 56,999,73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0.0076 |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20.0076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金亚东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以现场方式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章殷洪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6,917,508 | 99.8558 | 82,222 | 0.1442 | 0 | 0.0000 |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6,917,508 | 99.8558 | 82,222 | 0.1442 | 0 | 0.0000 |
3、 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 | 56,917,508 | 99.8558 | 82,222 | 0.1442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3 |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 10,000 | 10.8434 | 82,222 | 89.1566 | 0 | 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3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王恺、沈萌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特此公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