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瑞新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http://ddx.gubit.cn  2023-04-29  联瑞新材(688300)公司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第四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的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 对外投资(含购买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衍生品交易、子公司投资等);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第2项、第5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前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前述第(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交易事项;

3.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4.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下同)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2.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3. 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4.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5.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6.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7.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8.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9.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0.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1.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12.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5.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18.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1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本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0.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7)至(21)

涉及具体金额的,报告义务人应当比照适用第(三)条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七)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

4.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持股5%以上股东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0.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由5%以下增持至5%或以上、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或控制公司股份的情况拟发生重大变化,需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的;

12.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募集资金投向等变更;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获得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公司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惠);

3.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等)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4.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形;

5.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6.公司出现应当披露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公告更正的情形;

7.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9.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0.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1.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12.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披露重大信息公告后,出现如下进展事项: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公司就该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3.该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4.该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5.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6.该重大信息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如涉及上述情形中需要披露的,需参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十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十八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

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生效,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草案)》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