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创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议案及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现就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和后续发展中的资金需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和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所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管理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行为,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系按照政府补助文件规定由本公司代高管人员收取的需按照一定进度支付给相应个人的政府补助资金,属正常商业行为,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遵守了自愿、平等、等价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存款类产品或银行理财产品或券商收益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定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大额转让存单、券商收益凭证等),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不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运转。通过对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合理的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海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董事薪酬(津贴)方案及2022年度薪酬(津贴)执行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考了行业薪酬水平,较好地兼顾了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考了行业薪酬水平,较好地兼顾了激励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
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要求。公司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完整性,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该事项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将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降低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本次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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