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开庭阶段,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4,780.00万元,均为预期或有经济损失。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证据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原告2非为《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原告于诉讼请求(2)中主张的请求和金额,系其单方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原告1和原告2的合并预期利润匡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业务合作协议》、《年度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公司预计本次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将密切关注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以澄清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仍在开庭审理中,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月,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正式进入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1”)、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期间,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告将上述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变更为:
(1) 判令解除原告1与被告于2022年1月1日签署的《业务合作协议》;
(2) 判令被告向原告1和原告2支付因被告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的
原告共同利润损失1,826,027,546.01元;
(3) 判令被告向原告1支付因被告违反《业务合作协议》造成的项目投入
损失13,411,184.15元,自2023年4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厂房租金及介质费损失1,591,133.37元(暂计至2023年12月),自2023年4月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人员薪酬损失5,171,150.22元(暂计至2023年11月),合计20,173,467.74元;
(4) 判令被告向原告1和原告2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暂计为
1,599,000.00元);
(5) 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与供应商之间就合同履行及标的产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诉讼纠纷。
公司收到法院相关材料后已聘请专业律师对原告诉请合理性、证据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公司认为本次诉讼原告2非为《业务合作协议》的签署方,原告于诉讼请求(2)中主张的请求和金额,系其单方根据《业务合作协议》最长存续期内原告1和原告2的合并预期利润匡算得出,不代表《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金额或其实际损失。
公司始终重视依法合规经营,按照《业务合作协议》、《年度合同》的条款与要求履行相关义务,不存在对前述协议的根本性违约,故公司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以澄清事实真相,切实维护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
本次诉讼合计涉案金额(原告变更诉请后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2.06%,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比例为3.64%,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仍在开庭审理中,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情况以当期年度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