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全能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84,780.00万元,均为预期或有经济损失。
? 一审判决结果:1、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2、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3,058,075.11元;3、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3,158,075.11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一审判决,本次判决需由公司
承担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4年1月,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正式进入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1”)、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2”)合同纠纷案件的应诉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在一审审理期间,原告变更并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兵08民初1号],一审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
二、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租金、人员薪酬损失合计3,058,075.11元;
三、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0元;
上述款项合计3,158,075.11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新疆登博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0,800元(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已预交990,015元、向本院已预交9,834,485元),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多交纳案件受理费1,543,700元,应予退还。由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负
9,264,938元,被告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862元,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新疆贤安新材料有限公司。”
三、诉讼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本次判决需由公司承担金额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损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处于上诉期内,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造成的具体影响需以生效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