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关于公司股东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5日收到公司宁波浚瀛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浚瀛”)的通知,宁波浚瀛合计持有的公司72,727,300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5.92%)已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宁波开投深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深瀚”)、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瀚海乾元”)名下,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过出方 | 过入方 | 对应公司股份数量 (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1 | 宁波浚瀛 | 宁波开投深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48,453 | 0.0039 |
2 | 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72,678,847 | 5.9161 | |
合计 | 72,727,300 | 5.92 |
1、宁波浚瀛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企业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1.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将事先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企业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1)本次减持是否符合已披露的持股意向、减持意向、减持条件以及减持承诺的说明;(2)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期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具体减持安排;(3)拟减持的原因;(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2.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3.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5.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因宁波浚瀛解散,通过非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将通过宁波开投深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瀚海乾元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统筹管理。本次因宁波浚瀛解散,通过非
交易过户形式取得均普智能股份的全体股东承诺,将继续履行宁波浚瀛作为公司大股东所需遵守的各类减持要求。
3、宁波浚瀛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宁波浚瀛进行证券非交易过户事宜,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登记确认书》;
2、《宁波浚瀛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完成证券非交易过户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