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内部审计制度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高运营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工作人员对内部控制和风
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
其之间组建的全资公司)和控股(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单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
督负责,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成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内审部应配备与其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设
内审部负责人1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应当为专职,审计部负责人必须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识,
应忠于职守、客观务实、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在职业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的经营情况及交易
往来等信息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授权,不得公开。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
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
(三) 向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 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第十三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与投资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审计业务的范围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
参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各部门查阅,应先经本部
门负责人审批,再经内审部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
报等需查阅,须经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批。第二十条 为确保内审部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
建设、生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审部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审部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
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
调查核实、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
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
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
个人,及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法违规已造成
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个人,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有效实施,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的有效性,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至少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当对相关事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如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年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第二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指出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第三十一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