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普智能: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03  均普智能(688306)公司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4号),宁波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经查,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普智能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存在延迟披露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预计情况。一是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未及时披露。2022年度,均普智能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及其子公司合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26,711.82万元,较年初预计金额超出3,177.2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0.93%。公司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4月18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于2023年4月19日补充披露。二是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未及时披露。2023年度,均普智能与均胜电子及其子公司合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21,057.28万元,较年初预计金额超出2,344.04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0.49%。公司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年4月17日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于2024年4月18日补充披露。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第7.2.3条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3〕128号)第7.2.3条第

二项的规定。

二、未披露部分关联交易。2019年7月,均普智能与宁波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房产)签订《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约定均胜房产向公司提供“宁波均普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的代建项目管理服务。2022年至2023年,均胜房产持续为“宁波均普智能制造生产基地项目(一期)”提供代建项目管理服务,公司每年向其支付400万元,其中2022年度发生额占2021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0.12%,但公司未将其作为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0〕101号)第7.2.3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周兴宥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董事会秘书孙培泰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郭婷艳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三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前述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均普智能及董事长周兴宥、董事会秘书孙培泰、时任董事会秘书郭婷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全面接受,将依照规定尽快向宁波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意识,加强学习,完善制度,努力防微杜渐。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能力,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持续全面完善内部控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在进一步提升经营质量的同时,高度重视合规治理,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确

保他们依法履职,特别是强化和保障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带领内审部门成为公司合格的内部“守门人”。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均普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