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科亿: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
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民生证券 | 保荐机构编号:Z24641000 |
申报时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时间:2020年4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报时间:2022年6月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依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联系人 | 邢文彬 |
保荐代表人 | 宋彬、邢文彬 |
联系电话 | 021-60453962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 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308 |
注册资本 | 15878.1708万元 |
注册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路 |
主要办公地址 | 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中小企业创业园创业路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科园创业四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袁美和 |
控股股东 | 袁美和、谭文清 |
实际控制人 | 袁美和、谭文清 |
联系人 | 韩红涛 |
联系电话 | 0731-22673968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注册批复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合规性的制度;
6、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人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欧科亿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主要审查方面包括:
1、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是否合法合规;
2、审阅公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确保披露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4、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提案与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5、审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约定,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对后续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均已全部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宋彬邢文彬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