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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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方正承销保荐”)作为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宜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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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173号),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誉环保”)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2,700股,并于2020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80,010,733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8,198,4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7451%,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1,812,25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7.2549%。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涉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3名。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35,051,0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81%,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14日起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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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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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筠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他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合伙企业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合伙企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合伙企业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本合伙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
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合伙企业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
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单位/本人就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单位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
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单位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牛晓璐承诺:
1.自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恒誉环保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若恒誉环保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自恒誉环保股票上市六个月内,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将发行价作除权、除息调整后与收盘价进行比较),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恒誉环保担任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也不由恒誉环保回购该等股份;
5.本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减持;若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
予的义务和责任,承诺人将承担恒誉环保、恒誉环保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恒誉环保股票的收益将归恒誉环保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将归公司所有,本人将暂不领取获得的分红,直至本人按承诺将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时为止;同时,若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人将自愿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具体原因;
(2)向公司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
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5)停止间接获得的分红,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
为止。
(三)控股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筠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共
同实际控制人牛晓璐承诺:
本人/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人/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恒誉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且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本人/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
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四)单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本单位将按照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恒誉环保股份。限售期限届满后,如需减持恒誉环保股份,本单位在限售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持有的恒誉环保股份总数的100%。
本单位在减持所持恒誉环保股份时,将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19]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公告具体减持计划,并遵守相关减持方式、减持比例、减持价格、信息披露等规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股票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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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35,051,092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43.81%,限售期为三十六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1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筠龙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7,514,586 | 34.39 | 27,514,586 | 0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有限售股数量(股) |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2 |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银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26,601 | 6.28 | 5,026,601 | 0 |
3 | 牛晓璐 | 2,509,905 | 3.14 | 2,509,905 | 0 |
合计 | 35,051,092 | 43.81 | 35,051,092 | 0 |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 限售期(月) |
1 | 首发限售股 | 35,051,092 | 36 |
合计 | 35,051,092 | - |
D"EFGHIJ/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数量、流通时间等均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的要求;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
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所作出的承诺;
(四)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方正承销保荐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