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誉环保: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规、制度规定,并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等,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并负责向董事会及时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情况。
在审计过程中,独立董事应及时与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发现的问题,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询问具体情况、解决对策等。
公司应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纪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年度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并购重组、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出具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四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据公司年度报告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形式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一)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二)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三)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