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2  盟升电子(68831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311 证券简称:盟升电子 公告编号:2023-061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和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2号)同意注册,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30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期限6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272,641.5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727,358.49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9月18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83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于2023年9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账户募集资金余额(截至2023年9月18日)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811100101220092863929,682.00
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8111001012900928640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一: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成都盟升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1001012900928640,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截至2023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电子对抗装备科研及生产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世能、李明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一、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一及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5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