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对盟升电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52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000.00张,每张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272,641.5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727,358.49元。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9月18日全部到位,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838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披露,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 |
1 | 电子对抗装备科研及生产中心建设项目 | 25,136.55 | 25,000.0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5,000.00 | 5,000.00 |
合计 | 30,136.55 | 30,000.00 |
三、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5,272,641.51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000,000.00元及增值税180,000.00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目前,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律师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及其他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183,962.26元,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为人民币1,183,962.26元。
单位:元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发行人律师费用 | 500,000.00 | 500,000.00 |
资信评级费用 | 660,377.36 | 660,377.36 |
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费用 | 23,584.90 | 23,584.90 |
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 | 1,183,962.26 | 1,183,962.26 |
四、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审议该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则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鉴证,并出具了《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A90906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10月17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查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意见,并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就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交流,审阅了相关的会议材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杨世能 | 李明晟 |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2023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