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舆情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8-28  盟升电子(688311)公司公告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舆情管理,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通用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发挥网络互动优势,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所有涉及公司舆情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本制度的使用范围包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对公司及其产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态度和情绪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五)其它相关意见、态度和情绪。

第五条 舆情管理是指公司通过监测、分析、引导和应对公众舆论,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保障公司正常运营的一系列活动。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领导小组下设舆情监测中心,负责日常舆情监测、分析和预警。舆情监测中心应配备专业人员,确保舆情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舆情监控中

心设在公司证券部。第八条 舆情领导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处理应对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 制定和修订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三) 指导和监督舆情监测中心的工作;

(四) 拟定并落实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五)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六)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的有效沟通;

(七)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舆情监控中心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领导小组,提供舆情预警和建议,协助处理舆情事件,向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报告舆情监测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十条 舆情监控中心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准确客观:公司应对舆情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事件真实,数据准确,保持客观的舆情分析态度,坚持实事求是的处置方针。

(三)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

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舆情管理工作流程:

(一)监测:舆情监测中心每日监测舆情信息;

(二)分析:对监测到的舆情信息进行分析;

(三)预警:发现重大舆情时,及时预警;

(四)应对:根据舆情分析结果,制定应对策略;

(五)报告:向舆情管理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报告舆情情况;

(六)总结:定期总结舆情管理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舆情监控中心,舆情监控中心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及监管部门报告:

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及时向舆情领导小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必要时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

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舆情管理工作评价体系,对舆情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评价内容包括:

(一)舆情监测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舆情分析的深度和广度;

(三)舆情预警的有效性;

(四)舆情应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舆情管理工作的整体效果。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人员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对交易所和证监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及时向交易所和证监会报告舆情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与交易所和证监会的沟通机制,定期报告舆情管理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相冲突的,则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公司舆情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2024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