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升电子”、“发行人”)于2020年7月3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担任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日,盟升电子首次公开发股票募投项目已结项,并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
主要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20楼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联系人 | 陈劭悦 |
联系电话 | 021-3896690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88311 |
注册资本 | 16038.8596万元 |
注册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桐子咀南街350号 |
法定代表人 | 刘荣 |
实际控制人 | 向荣 |
联系人 | 毛钢烈 |
联系电话 | 028-6177308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7月22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7月31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0年度报告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 2021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3日披露 2022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9日披露 2023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及时事后审阅。 |
(2)现场检查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2日至1月13日、2023年1月3日至1月6日、2024年1月29日至1月30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督促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105,425.16万元,投资于“卫星导航产品产业化项目”、“卫星通信产品产业化项目”、“技术研发中心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103,983.86万元;截至2024年7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已全部结项,募集资金结余金额为4,265.63万元(含已结算利息),拟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发表的独立意见 (1)保荐机构于2021年4月28日对发行人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盟升电子严格执行募 |
项目 | 工作内容 |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在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2022年4月21日对发行人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盟升电子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年4月27日对发行人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盟升电子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26日对发行人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盟升电子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三方/四方监管协议,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盟升电子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限售股流通、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4年6月30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使用超募资金、限售股上市流通、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差异化分红、募投项目延期、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26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4年6月30日,保荐机构还对发行人出具7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2、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劭悦 姜海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