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规存放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我们认为:同意注销9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2,234份,同意注销92名在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因公司未满足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获准行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共计350,607份。上述两项合计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82,841份。前述注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此次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
股票期权。
3、关于《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任英、赵卫刚、李星、韩冰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