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3-12-30  青云科技(688316)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王鹤、李振

(三)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12月15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李振、季凯、黄宇健、王琛

(五)现场检查内容: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及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就公司经营情况、业绩表现、持续亏损原因及相应整改措施进行访谈;查阅公司公告、公司治理文件、重大合同、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资金往来凭证等底稿文件;查阅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查阅公司自科创板上市以来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核查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与对外投资情况;查看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亏损缩窄情况及扭亏为盈措施的执行落

地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青云科技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查阅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并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的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能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治理文件及相关会议纪要,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对比和分析,并就公告内容与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了对照。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及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青云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审阅了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核查了公司在本持续督导期内的募集资金账户对账单、大额资金支付凭证以及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和公告等,

并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能按照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三会文件、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并对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相关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违规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看了公司主要经营、管理场所,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财务报告等资料,对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员进行访谈,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了解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变动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57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增长了10.20%,净亏损为-1.24亿元人民币,较上年同期缩窄了40.98%。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均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因公司2021年1-9月披露季度数据时,基于业务合同形式对部分第三方硬件商品销售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确认收入,后出于谨慎性原则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主动对上述项目收入调整为净额法进行确认,涉及会计差错,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2〕0012号),于2022年9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黄允松、崔天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75号)。

保荐机构就本事项的后续整改情况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进行了以下检查:(1)组织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参加的持续督导辅导,其中重点提醒公司注意财务内控及会计处理;(2)了解2023年以来财务处理情况,进一步辅导教育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3)确认2023年以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警示函等情况。保荐机构将落实持续督导责任,切实督促公司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合理的推进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确保募投项目完成并实现预期收益。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保持对信息披露工作的高度重视,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保荐机构提请公司关注持续亏损的情形,关注相关经营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公司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2023年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

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 鹤 李 振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