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云科技: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调解结案。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
3、涉案金额: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的首付款300万元,并支付该合同对应的违约金180万元;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相应服务器的货款1,378万元,支付该合同对应违约金 76.32 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832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4、对公司的影响: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将分批退还货款1,798万元,本次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公司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2024)京0105 民初5805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北京惟德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与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分别在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6日签订了两份《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原告就前述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
原告向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分别于2023年6月27日和2023年7月6日签订的两份《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23年6月27日的《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的首付款300万元,并支付该合同对应的违约金180万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2023年7月6日《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中相应服务器的货款1,378万元,支付该合同对应违约金 76.32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832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诉讼的调解情况
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并由法院予以确认,《民事调解书》((2024)京0105 民初58052号)的主要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6月27日和2023年7月6日签订的两份《软硬件产品销售合同》于2024年7月11日解除;
2、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1,798万元(分别于2024年7月30日以前退还1,138万元,于2024年12月31日以前退还 660万元) ;
3、若被告未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任一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逾期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4、原告于2024年7月30日以前解除其在本案中申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被告的全部银行账户;
5、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 64,840元,由原告负担。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民事调解书》,公司将分批退还货款1,798 万元,部分货款将通过签署的《债权债务抵扣协议》约定抵扣,本次调解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该诉讼案件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本诉讼涉及的标的服务器部分为公司向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的服务器,公司已就该批次服务器交付与北京楚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仲裁进展暨达成和解的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青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