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川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1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达晨晨鹰一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晨鹰一号”)持有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川科技”或“公司”)股份数2,334,055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1.546%。深圳市达晨晨鹰二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达晨晨鹰二号”)持有禾川科技股份数6,454,429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4.274%。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禾川科技股份数8,788,484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
5.820%。
越超有限公司持有禾川科技股份数15,363,793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
10.174%。
魏中浩持有禾川科技股份数6,697,618股,占禾川科技总股本的4.435%。
前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其中越超有限公司、魏中浩分别持有的15,363,793股股份、6,697,618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达晨晨鹰一号持有的1,098,561股、达晨晨鹰二号持有的4,394,242股股份已于2023年4月28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剩余1,235,494股、2,060,187股股份的限售期尚未届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获知公司股东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越超有限公司、魏中浩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4,345,682股。其中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减持不超过3,020,273股,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禾川科技的期限为超过48个月不超过 60个月,因此在减持期间,将按照《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减持,即连续3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越超有限公司减持不超过6,795,000股,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魏中浩减持不超过4,530,409股,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东减持公司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达晨晨鹰一号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2,334,055 | 1.546% | IPO前取得:2,334,055股 |
达晨晨鹰二号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6,454,429 | 4.274% | IPO前取得:6,454,429股 |
越超有限公司 | 5%以上非第一大股东 | 15,363,793 | 10.174% | IPO前取得:15,363,793股 |
魏中浩 | 5%以下股东 | 6,697,618 | 4.435% | IPO前取得:6,697,618股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第一组 | 达晨晨鹰一号 | 2,334,055 | 1.546% | 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的基金管理人均系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达晨晨鹰二号 | 6,454,429 | 4.274% | ||
合计 | 8,788,484 | 5.820% | —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减持数量(股) | 计划减持比例 | 减持方式 | 竞价交易减持期间 | 减持合理价格区间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拟减持原因 |
达晨晨鹰一号 | 不超过:802,185股 | 不超过:0.5312%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802,185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802,185股 | 2023/5/25~2023/8/24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股份 | 经营发展需要 |
达晨晨鹰二号 | 不超过:2,218,088股 | 不超过:1.4688%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2,218,088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2,218,088股 | 2023/5/25~2023/8/24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股份 | 经营发展需要 |
越超有限公司 | 不超过:6,795,000股 | 不超过:4.50%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3,020,000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775,000股 | 2023/5/25~2023/11/21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股份 | 基金现金分配需求 |
魏中浩 | 不超过:4,530,409股 | 不超过:3.00% |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过:1,510,136股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3,020,273股 | 2023/5/25~2023/8/24 | 按市场价格 | IPO前取得股份 | 个人资金需求 |
注: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越超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自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至2023年11月21日内进行。
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本次减持的股份均系限售期已届满并上市流通的股份。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
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股东达晨晨鹰二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原持有发行人4,394,242股股份,2022年1月,本企业自无锡惠晶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惠晶”)处受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2,060,187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6,454,429股股份,现特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企业持有的4,394,242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自无锡惠晶处受让的2,060,187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达晨晨鹰一号承诺:
“本企业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原持有发行人1,098,561股股份,2022年1月,本企业自无锡惠晶科技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无锡惠晶”)处受让了其持有的发行人1,235,494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本企业合计持有发行人2,334,055股股份,现特就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锁定及限售安排出具承诺如下:
一、对于本次股份转让前本企业持有的1,098,561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于本企业自无锡惠晶处受让的1,235,494股股份,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二、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股东魏中浩、越超有限公司承诺:
“一、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如果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股东越超有限公司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达晨晨鹰二号、达晨晨鹰一号承诺:
“一、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企业承诺在实施减持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造成发行人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股东魏中浩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
二、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本人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公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
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越超有限公司、魏中浩将根据市场、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因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达晨晨鹰一号、达晨晨鹰二号的可减持数量具体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相关规定的结果为准。
2、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越超有限公司、魏中浩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招股说明书》相关承诺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