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3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的决策及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调整部分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是基于推进项目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优化募投项目之间的资源配置,可有效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审议事项不存在违规使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童水光
2023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字:
卢鹏
2023年8月9日
独立董事签字:
韩玲珑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