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川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查股网  2024-07-23  禾川科技(68832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88320 证券简称:禾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7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龙游经济开发区亲善路5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38
普通股股东人数3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58,554,498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58,554,49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3085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39.3085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项彬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董事刘火伟先生因工作原因,已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董事王英姿女士因工作原因,已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叶亚剑先生因工作原因,已提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并获得批准;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地址、经营范围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8,451,64899.8244102,8500.175600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8,377,75499.6982176,7440.301800

3、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8,377,75499.6982176,7440.3018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普通股58,451,64899.8244102,8500.175600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5.01《关于选举赖正健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58,403,98199.7429

2、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6.01《关于选举程岚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58,403,97399.7429

(三)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5.01《关于选举赖正健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39,16148.03990000
6.01《关于选举程岚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139,15348.03710000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4为特别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议案6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艳、许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禾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3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