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芯生物: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299号),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芯生物”“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0,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20.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21,500,000.00元,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安信证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述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安信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
法定代表人 | 黄炎勋 |
保荐代表人 | 胡家彬、柴柯辰 |
联系电话 | 0755-81682841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 |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英文名称 | Shenzhen Chipscreen Biosciences Co., Ltd. |
证券代码 | 688321.SH |
注册资本 | 411,120,351元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产业园B栋21F-24F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智谷产业园B栋21F-24F |
法定代表人 | XIANPING LU |
董事会秘书 | 海鸥 |
联系电话 | 0755-2695207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9年8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安信证券作为微芯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发行保荐工作阶段,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同意注册批复文件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2、持续督导工作阶段,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保荐职责: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的往来;
(7)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2年1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叶清文先生因工作安排调整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安信证券委派柴柯辰先生接替叶清文先生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2022年7月,安信证券作为微芯生物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保荐机构,指定柴柯辰先生、胡家彬先生担任该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便于后续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安信证券委派胡家彬先生接替濮宋涛先生继续履行微芯生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责任。
此外,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相关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限售股上市流通等业务或事项,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核查意见。
除上述情况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发行保荐工作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在持续督导工作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发行保荐、持续督导工作阶段,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微芯生物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微芯生物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安信证券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胡家彬 柴柯辰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黄炎勋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