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比中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靳尚女士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经查询,上述候选人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亦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靳尚女士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公司本次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靳尚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傅愉(Fu Yu)、林斌生、刘舒婷、徐雪妙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