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以下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本次增补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资料,被提名人宋树清先生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制度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提名宋树清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袁桐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黄华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谢兰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