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泰”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瑞华泰为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瑞华泰”)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公司同意为其提供不超过2,2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保证期限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嘉兴瑞华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嘉兴瑞华泰薄膜技术有限公司
(二)成立日期:2019年3月19日
(三)注册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港区市场西路300号
(四)法定代表人:汤昌丹
(五)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六)经营范围:开发、生产经营:4微米至200微米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
航空航天舰船特定环境应用聚酰亚胺薄膜、高频低介电聚酰亚胺电子基膜、高铁及风电长寿命耐电晕聚酰亚胺复合薄膜、低温超导和核能特种绝缘聚酰亚胺薄膜、光学级透明和白色聚酰亚胺薄膜、热塑性聚酰亚胺复合薄膜、高储能电池聚酰亚胺隔膜材料;提供有机发光半导体显示用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电子屏蔽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射频和电子标签复合薄膜材料技术解决方案、热管理基材和防护材料技术解决方案、微电子封装聚酰亚胺材料技术解决方案;高性能聚酰亚胺薄膜及应用的制备技术和装备的设计研制、生产经营和技术服务;研究开发智能、传感、量子和石墨烯薄膜新材料技术和产品;研究开发柔性显示、智能穿戴和薄膜太阳能新材料技术和产品;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七)股权结构:嘉兴瑞华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八)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项目 | 2024年9月30日 (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165,796.55 | 162,434.10 |
负债总额 | 118,808.60 | 112,972.31 |
资产净额 | 46,987.96 | 49,461.79 |
营业收入 | 11,106.48 | 8,067.60 |
净利润 | -2,473.84 | -299.29 |
审计机构名称 | 未经审计 |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注:负债总额和资产净额加总后的合计数与资产总额存在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九)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无。
(十)失信被执行人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瑞华泰拟向浙商银行申请总额度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拟与浙商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业务项下嘉兴瑞华泰应承担的债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
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持续、稳健开展,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确保公司经营工作顺利进行。上述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嘉兴瑞华泰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200万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2,934.44万元(其中包含日元担保6,250.50万日元,按照2024年10月29日人民币对日元汇率中间价4.6506折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及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62.97%、25.7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及《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被担保方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瑞华泰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瑞华泰薄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郭振国 王 攀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