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从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监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公司董监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公司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监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公司董监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上市时公司的董监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监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监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公司董监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董监高应当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监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监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监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九条公司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减持: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监高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监高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五)董监高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六)董监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董监高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董监高在下列期间不得增减持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公司董监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公司董监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监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监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增减持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7个交易日向董事会报告减持计划,后续由董事会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九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监高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导致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相关要求。
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监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四条公司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董监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六条董监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监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七条公司董监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董监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云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