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深科转债”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深科转债”的核查意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科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深科转债”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235号文)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6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0,000,000.00元。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35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8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深科转债”,债券代码“118017”。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8月8日至2028年8月7日。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及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8月12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2023年2月12日至2028年8月7日止(非交易日向后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深科转债”自2023年2月13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转股价格为26.68元/股。
(四)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80%、第五年2.50%、第六年3.00%。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
365/tiBI
A
××=
A
I
: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2023年11月20日至2023年12月15日,公司股票满足在连续30个交易日中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即34.68元/股,已触发“深科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关于本次提前赎回“深科转债”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深科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前赎回权利,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深科转债”全部赎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深科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深科转债”满足赎回条件的前6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张
姓名 | 职务 |
期初持有数量(2023/6/15) | 期间合计买入数量 | 期间合计卖出数量 | 期末持有数量(2023/12/15) |
黄奕宏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593,440 0 593,440 0张新明
董事会秘书、董事、财务负责人
148,850 0 148,850 0秦超 副总经理 14,600 0 14,600 0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交易“深科转债”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深科达本次提前赎回“深科转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提前赎回“深科转债”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