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科达: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监管谈话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达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29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程序不规范
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未经董事会审议。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部分收入、成本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对在产品、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进行跌价测试时,个别参数计算不准确;原材料跌价测试方法不恰当,跌价准备计提不规范。上述情形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导致公司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你公司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运作、公司章程部分内容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关联方登记、2023年半年报应收账款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形。
上述事项反映出你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后续根据我局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对提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决定书》中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研讨和全面自查,深刻反思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以及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认真整改,同时公司将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切实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