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隆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2  艾隆科技(688329)公司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艾隆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昊、戴文俊被保荐公司代码:688329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号)同意注册,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1,93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16.8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43.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37.65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3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项目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持续督导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生对协议内容做出修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3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予以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4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5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6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和执行规范运作、承诺履行、分红回报等制度。
7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理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内控制度。
10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2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3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4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15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16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7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制定了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18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9识别并督促上市公司披露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核心竞争力或者控制权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或者负面事项,并发表意见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0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督促上市公司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核查、信息披露等义务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1对上市公司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情形。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24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25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2023年上半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2023年3月1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暨新增认定核心技术人员的核查意见》; 2023年3月22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2023年3月28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2023年4月20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2023年5月23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艾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海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因素如下: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

1、产品及技术创新研发风险

新产品的不断开发、产品线的逐步拓展、相关技术的持续积累是公司保持核心竞争力及较高毛利率水平的关键因素。随着医改政策的不断落地,以精益化运营为目标、信息化与自动化为手段的现代医疗物资管理成为重要课题,这也对医疗物资智能管理产品精细化及技术性提出了更高更复杂的要求。若出现公司对行业技术发

展预计趋势出现偏差、同行业公司在技术研究方面率先实现重大突破,将可能导致公司的技术优势不复存在,进而使公司产品和技术面临被替代的风险。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及市场规模持续扩张,必将吸引更多的资金、人才及技术的加入,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如果竞争对手利用通用技术或其他方式取得相关技术,并进行进一步创新;或其他行业竞争对手通过加强替代产品的研发和突破,达到对本行业产品在功能上的取代;且如果公司无法基于其目前已有的核心技术紧跟市场方向进一步取得技术创新及突破,将会导致公司无法保持其市场占有规模并优先取得市场发展机会,对公司进一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流失风险

公司现有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在产品研发、材料采购、生产管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公司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人才的需求将进一步显现,如果公司不能及时引进、培育相关人才,在薪酬、福利等方面不能为各类人才持续提供具有竞争力的发展平台,可能导致人才队伍的不稳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3、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自主研发并掌握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同时,公司申请了多项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发明专利185项,实用新型专利198项,软件著作权84项,除公司已经申请的专利或者软件著作权之外,公司还有多项非专有技术,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及非专有技术构成公司技术竞争力的重要部分,对公司业务经营发挥作用,如果其受到侵害,将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二)经营风险

1、市场开拓风险

(1)现有客户需求渗透能力减弱的风险

国内医疗物资智能管理系统产品线不断完善,由自动化向“信息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公司如果无法精确洞悉、及时跟进下游各类医疗机构新的需求,不断研发和提供更契合新的市场导向、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则可能会动摇公司对现有客户的渗透能力。

(2)新客户、新市场拓展的风险

为了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公司必须持续进行新领域、新产品、新客户的拓展。由于客户开发需要一定的周期,如果新领域、新客户、新产品的拓展在未来取得经营业绩没有达到预期,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市场需求变化风险

医疗物资智能管理行业为新兴行业。目前在医疗机构自身信息化建设和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物流延伸服务建设的双重背景下,行业内产品线不断完善,产品需求日趋多元;与此同时,随着新的政策意见不断出台、下游医疗机构考评指标的优化细化,公司产品的应用场景、与下游客户的服务及合作模式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果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不能敏锐识别、积极响应、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3、产品质量风险

医疗物资管理有着严苛的存储环境要求,高时效性的传输需求,复杂多样的调剂、分拣、配发模式、以及高度专业的合规管理监控需求。上述环节的质量管控直接关乎患者治疗效果甚至生命安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将可能面临诉讼、赔偿等事宜。如果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不足或失效,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客户索赔或合作关系终止等状况,亦会对公司的声誉及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季节性风险

公司产品终端用户主要为各级医疗服务机构。受预决算周期、节假日、新医院开业时间、结算习惯等因素影响,公司客户通常从每年第二季度开始实施采购计划。考虑到生产周期和交货验收情况,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主要集中在下半年,项目施工、验收、回款及收入确认均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特征。如果公司未能对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预期和计划,充分协调好资金调配、采购、生产、仓储、物流等供应链环节,以应对季节性的特征,则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5、OEM采购模式风险

公司从采购下单到完成入库须经过一定的生产周期,如果未来供应商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临时中断与公司合作,公司需要在短时间内切换至备选供应商并确保其可以满足公司的定制化需求,否则公司业务开展可能将会受到不利影响;此外,

若OEM供应商出现关于保护商业机密的内控设计、执行缺陷等事项,可能导致泄露公司向其提供的设计和需求方案,则可能对公司保持竞争优势地位产生不利影响。

6、子公司经营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拥有7家全资子公司、3家控股子公司,公司建立了《子公司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决策进行约束管理,确保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约束机制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将可能导致子公司管理失控、经营亏损等问题。

(三)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需要一定的软硬件开发能力,产品具有较高附加值,整体毛利率水平较高。公司毛利率变动主要受产品销售价格变动、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产品结构、市场竞争程度等诸多因素影响。

在未来经营中,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产业的日渐成熟以及市场竞争程度的逐步加剧,如果公司主要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上升,或公司成本控制能力下降,公司不能在产品技术、产品结构和市场开拓等方面保持竞争力,将有可能导致公司出现产品毛利率下降的风险;此外,公司对于新产品研发的持续投入是公司毛利率相对较高主要原因,如果公司不能准确识别和跟进产业宏观政策导向、把握下游市场需求发展趋势并推出新产品,亦或是公司市场开发无法与市场需求准确契合或达到预计效果,也可能导致公司订单减少并进一步影响毛利率水平。

(四)行业风险

医疗物资智能管理行业为新兴行业。目前在医疗机构自身信息化建设和医药供应链服务企业物流延伸服务建设的双重背景下,行业内产品线不断完善,产品需求日趋多元;与此同时,随着新的政策意见不断出台、下游医疗机构考评指标的优化细化,公司产品的应用场景、与下游客户的服务及合作模式也可能发生变化。如果面对外部环境的变化,公司不能敏锐识别、积极响应、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五)宏观环境风险

1、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其中较为重要的政策包括:

(1)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共同颁发的证书编号为GR202132012115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5日,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2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子公司广州艾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苏州艾融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艾禾兴融(苏州)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报告期内其不超过100万元的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万元的所得额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共同颁发的证书编号为GR202132005952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至2024年11月30日,报告期内子公司苏州优点优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4)根据2020年12月1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共同颁发的证书编号为GR202033007929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有效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1日,报告期内子公司浙江艾隆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公司报告期内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子公司苏州艾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的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

税率预缴。本报告期内暂按1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公司报告期内主要受益于上述税收政策优惠,如果未来存在国家税收政策变化或公司自身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条件,公司将不能持续获得该类优惠,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2、政府补助政策变化风险

如果未来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政策或金额发生不利调整,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四、重大违规事项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不存在重大违规事项。

五、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主要会计数据本报告期 (1-6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162,651,371.55165,993,411.03-2.0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7,810,082.7630,212,509.22-7.9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6,194,615.6525,958,027.13-37.61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839,453.8639,699,192.43-32.39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93,678,848.83838,142,741.73-5.31
总资产1,358,698,574.091,412,933,049.50-3.84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主要财务指标本报告期 (1-6月)上年同期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370.39-5.1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370.39-5.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10.34-38.24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3.323.69减少0.37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933.17减少1.24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14.6111.30增加3.31个百分点

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公司收入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期间费用持续增长所致;

2、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主要系税金支付增加所致。

六、核心竞争力的变化情况

(1)拥有软硬件开发能力

公司通过长期的技术研发积累,开发了针对不同应用场景、不同产品的产品设计及软件控制系统。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已取得84项软件著作权和452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185项(PCT国际发明专利1项)。

软件方面,公司基于对智能医疗物资行业业务流程的深刻理解,自主开发了艾隆自动化药房计算机控制软件V1.0、艾隆智能存取系统控制软件V1.0等多项药品等医疗物资管理的系统软件。以快速发药产品存储模块控制系统为例:该程序运用库存安全算法模型,抓取历史用药数据、流行疾病情况、待配处方等信息进行多因子综合分析,自动生成补药信息,合理规划物资补库路径,驱动设备自动安全补库,实现了库存自动分析与智能备库。

硬件方面,公司核心技术产品均系自主研发设计,研发设计过程中,融合了公司多项核心技术,各模块以及整机涵盖多项专利及著作权。以快速发药机为例,涉及发药、存储、补药、传输等环节的多项技术领域,不同技术领域拥有多项专利技术及软件著作权。例如,补药技术领域中,拥有25项发明专利及8项软件著作权。

(2)对应下游客户不断针对痛点提出的需求,公司能够快速响应,结合院内业务流程的理解,不断实现新产品开发

针对下游客户在日常业务中不断发掘的痛点和难点,公司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能够对客户的功能需求、业务模式、布局设置等问题做出快速准确的判断,及时推出相应方案设计,灵活有效地满足客户对不同产品的个性化需求。以静配药房

产品为例,2010年前后国家卫生部相继颁布了《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结合其服务现状及发展需求,需相应逐步建立和完善静脉用药

集中调配模式。在集中配置模式下,由于医院患者数量逐年增加,各级医疗机构日均调配药品数量不断增长,静配岗位人员需求和劳动强度日益攀升,医疗机构对调配效率和准确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公司积极开发包括针剂统排机、输液成品分拣机等多种产品在内的静配中心自动化药房整体解决方案,助力各级医疗机构逐步转变药物调配流程。

(3)公司拥有丰富的产品线,覆盖领域较广,具备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能力

公司通过多年的发展,可提供快速发药机、高速发药机、智能调配机、分包机等多种类产品,涵盖了门诊药房、急诊药房、住院药房、静脉药物配置中心等医院多个区域,并可针对不同区域进行灵活的配套,满足药房整体自动化改造的要求。是目前国内少数能够独立在医院自动化药房领域提供较为完整的产品体系结构和综合服务能力的企业之一。

(4)公司拥有完善售后服务网络,可实现定期维保与快速维修响应,是产品高附加值的体现

公司产品应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公司产品的定期保养、及时的维修响应直接关系到医疗机构门/急诊、静配中心、病区等部门的正常运转。公司拥有覆盖全国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售后服务网络,提供全年365天*24小时服务响应。主要地区均能实现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完成维修服务。公司完善的服务网络保证了售后服务的快速响应和全面覆盖,在使用期内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人员能够迅速响应,及时到达现场,解决相关问题,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快捷的服务。定期维保与快速维修响应,是产品高附加值的体现。

2023年上半年,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不利变化。

七、研发支出变化及研发进展

2023年上半年度,公司研发投入情况如下:

单位:元

本期数上期数变化幅度(%)
费用化研发投入23,760,747.6518,758,770.9726.66
资本化研发投入000
研发投入合计23,760,747.6518,758,770.9726.66
研发投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比例(%)14.6111.30增加3.31个百分点
研发投入资本化的比重(%)---

八、新增业务进展是否与前期信息披露一致

不适用。

九、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合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5,015.11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2,901.2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金额
募集资金总额294,943,405.67
减:支付公开发行费用20,290,498.12
减: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114,548,990.77
减:直接投入募投项目135,602,109.87
加:存款利息收入减支付的银行手续费1,928,084.32
减: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364,000,000.00
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收回理财产品344,000,000.00
加: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理财收益2,582,186.85
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9,012,078.08
加:2023年6月30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余额20,000,000.00
2023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余额29,012,078.08

公司2023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质押、冻结及减持情况

(一)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持股数(股)持股比例
张银花董事长23,055,00029.86%
徐立董事、总经理8,457,50010.96%
李万凤财务总监65,0000.08%
李照副总经理、研发中心经理135,0000.17%
张春兰监事会主席71,7840.09%

(二)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股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持股情况
崔丽婕董事崔丽婕通过隆门智慧目前间接持有公司4.1551万股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2023年6月30日,艾隆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减持的情形。

十一、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或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