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9-07  宏力达(688330)公司公告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宏力达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29号”文《关于同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8.2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05,7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39,445,066.8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66,304,933.2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9月30日全部存入专用账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7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拟投入募集资金
1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55,459.4655,459.46
2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34,139.1134,139.11
3补充流动资金30,401.4330,401.43
合计120,000.00120,000.00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合理判断,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同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合力推进公司长远、稳定、持续的发展,公司拟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本次股份回购。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时,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10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62.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6,00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4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25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9%.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回购用途拟回购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回购资金总额(万元)回购实施期限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625,000-1250,0000.45-0.893,000.00-6,000.00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不超过人民币48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含),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3,00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6,0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48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 类别本次回购前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59,920,59942.8061,170,59943.6960,545,59943.25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80,079,40157.2078,829,40156.3179,454,40156.75
总股本140,000,000100.00140,000,000100.00140,000,000100.00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1、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02,672.7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352,524.93万元,流动资产333,719.91万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6,0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1.49%、1.70%、1.80%,占比较低。根据公

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6,000.00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负债率为12.45%,货币资金为53,894.23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超募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

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上述主体如未来有减持计划,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系公司董事长章辉先生。2023年8月25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公司以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其提议的原因和目的系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予以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转让完毕,则将依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未转让股份将被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安排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5、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回购股份实施过程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

方案的风险;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使用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四)如遇有关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回购方案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履行的程序

2023年8月25日,公司董事长章辉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公司使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股份回购,并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023年9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宏力达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推进公司的长远、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赵 星邹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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