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力达: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力达”、“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宏力达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9月8日核发的“证监许可〔2020〕2129号”《关于同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23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20,575.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6,630.49万元,上述款项已于2020年9月30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9月30日对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28-00007号”《验资报告》,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宏力达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缩减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31)及于2022年9月22日披露的《宏力达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缩减投资规模及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调整公告》(公告编号:2022-03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 55,459.46 | 55,459.46 | 55,459.46 |
2 | 泉州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34,139.11 | 34,139.11 | 10,424.89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30,401.43 | 30,401.43 | 30,401.43 |
合计 | 120,000.00 | 120,000.00 | 96,285.78 |
三、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情况
公司拟将上海宏颢威作为公司环网柜等产品的主要生产和销售主体进行国内外市场开拓,为满足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公司拟新增全资子公司上海宏颢威为“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与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之间将通过内部往来、增资等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及相关设备,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新增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募投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前) | 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 | 实施主体 (本次新增后) |
1 | 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 | 宏力达 | 上海宏颢威 | 宏力达、上海宏颢威 |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针对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事项,拟安排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颢威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上海宏颢威(公司与上海宏颢威将列为甲方1和甲方2)将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分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拟新增签订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文本与公司现行已经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文本无重大差异。公司完成新增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后,将及时公告。
五、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新增上海宏颢威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募投项目建设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投项目所面临的风险与《宏力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提示风险仍然保持相同。公司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将不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5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新增上海宏颢威为“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同意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除新增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本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就“上海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和总部大楼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赵 星 邹晓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