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蓝讯: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5年-2027年)自公司上市以来,高度重视投资者回报,保障了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与稳定性。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需要、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在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公司现金流满足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半年度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公司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0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0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0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参照前项规定处理。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本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一)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2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的派发事宜。
(四)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五、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3年重新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
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六、本规划的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七、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实施。
深圳市中科蓝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