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力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http://ddx.gubit.cn  2023-05-20  铂力特(688333)公司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三年五月

3-1-I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闫明、关天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I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5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6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11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12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 13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15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6

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 ...... 18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18

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9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 19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规定 ...... 20

(三)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3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 25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 25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 29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 30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 31

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32

3-1-2

释 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保荐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公司、发行人、上市公司、铂力特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华秦科技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项目铂力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铂力特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行为
股票、A股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定价基准日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募投项目拟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项目
报告期、报告期内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
报告期各期末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增材制造、3D打印基于三维模型数据,采用与传统减材制造技术(对原材料去除、切削、组装的加工模式)完全相反的逐层叠加材料

3-1-3

注:本发行保荐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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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闫明、关天强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闫明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山东世纪天鸿文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关天强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项目;北京体育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北京约顿气膜建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3-1-5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朱旭东,其保荐业务执行情况如下:

朱旭东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陕西通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项目、阿克苏地区绿色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债项目、天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债项目、商丘市古城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公司债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魏哲旭、郭尧、张文强、张思翼、贾梦超。

魏哲旭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郭尧先生: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恢复上市项目、西安凯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恒天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财务顾问项目;西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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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海宁马桥大都市热电有限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张文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天壕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张思翼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铁高铁电气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项目、中信建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专项审计项目;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贾梦超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经理,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情况概览

公司名称: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
成立时间:2011年7月6日
上市时间:2019年7月22日
注册资本:15,988.1855万元人民币
股票上市地:上交所科创板
股票简称科创板

3-1-7

股票代码:688333
法定代表人:薛蕾
董事会秘书:崔静姝
联系电话:029-88485673
互联网地址:www.xa-blt.com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增材制造;增材制造装备制造;增材制造装备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3D打印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3D 打印基础材料销售;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检验检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项目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31,976,37116.67
无限售条件股份159,881,855100.00159,881,85583.33
合计159,881,855100.00191,858,226100.00

注1:本次发行前的有限售、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截至2023年5月12日数据;注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31,976,371股(含本数),上述表格按照本次发行的最大股本数量对发行后股权结构进行测算。

(三)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5月12日,发行人股份总额为159,881,855股,前十名股东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折生阳33,022,73220.65

3-1-8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2萍乡晶屹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3,394,6228.38
3薛蕾6,831,1564.27
4西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438,5142.78
5王萍3,428,0092.14
6泉州博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329,0702.08
7雷开贵3,071,7971.92
8王建平3,022,1851.89
9朱雀基金-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陕煤朱雀新材料产业2期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926,2141.83
10上海高毅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毅邻山1号远望基金2,450,0001.53
合计75,914,29947.48

(四)发行人历次筹资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发行时间发行类别募集资金总额
12019年7月1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66,000.00

(五)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发行人报告期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949.88-5,330.558,670.23
现金分红金额(含税)799.41-868.00
现金分红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10.06%-10.01%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1,667.41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763.18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44.31%

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1-9

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历年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作为公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生产经营,以支持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2、发行人报告期净资产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截止日净资产
12020年12月31日116,175.41
22021年12月31日128,736.99
32022年12月31日152,937.31

(六)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2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303,156.60210,768.82167,877.55
负债总额150,219.3082,031.8351,702.14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152,937.31128,736.99116,175.41
股东权益152,937.31128,736.99116,175.41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营业收入91,807.8655,199.3041,216.81
营业利润5,847.92-8,440.768,315.25
利润总额5,647.74-7,887.089,498.03
净利润7,949.88-5,330.558,666.8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 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752.452,749.939,107.4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9,962.26-17,825.582,342.7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977.778,120.52-6,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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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8,285.41-7,089.535,367.52

4、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2年 12月31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1.381.994.11
速动比率(倍)0.911.223.25
资产负债率(合并)49.55%38.92%30.80%
财务指标2022年度2021年度2020年度
利息保障倍数(倍)18.1616.1020.17
毛利率54.55%48.23%52.7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061.831.48
存货周转率(次)0.870.951.26
总资产周转率(次)0.360.290.26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0.950.341.14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0.73-0.880.67
每股收益(元)基本0.70-0.671.08
稀释0.68-0.671.0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元)基本0.26-1.110.76
稀释0.25-1.110.7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64%-4.38%7.8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11%-7.33%5.46%

注1:各项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其他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支出+股份支付费用)/利息支出;毛利率=(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期末平均余额;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期初期末平均余额;总资产周转率=营业收入/总资产期初期末平均余额;每股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进行计算各每股指标以各期末发行人股本总额为计算基准。注2:上表中利息保障倍数为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计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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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衍生品业务持有发行人1.63万股。同时,保荐人衍生品业务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为0.01%,未超过7%,该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人为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华秦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2022年2月,保荐人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跟投华秦科技50万股。2022年6月,华秦科技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投资持有华秦科技70万股。除此之外,保荐人自营业务持有华秦科技6.4995万股。

保荐人已经制定并执行有效的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基于业务需要接触和获取内幕信息的投资银行等保密侧业务与其他公开侧业务间设置了信息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动。经查询,保荐人存在的与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华秦科技相关的自营交易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前,与保荐人承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关联关系,不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同时,保荐人自营业务和保荐人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跟投合计持有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华秦科技的股份比例为0.82%,未超过7%,该情形不影响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

此外,自2022年12月起,保荐人为华秦科技提供股票做市服务。

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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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基于上述事实,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影响的事项。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人在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1、项目的立项审批

本保荐人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2022年4月22日得到本保荐人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会审批同意。

2、投行委质控部的审核

本保荐人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标。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投行委质控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2022年8月30日至2022年9月2日,投行委质控部通过在线复核申报文件及电子版底稿、在线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非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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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于2022年9月2日对本项目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3、内核部门的审核

本保荐人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2022年9月7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7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人为本项目出具了发行保荐书,决定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正式推荐本项目。

(二)保荐人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发行条件,同意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推荐。

六、保荐人对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董事会事先确定投资者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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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保荐人对本次发行对象中是否有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情况将在本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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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中信建投证券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铂力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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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等规定,本保荐人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聘请了和诚毕择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和陈俊华律师事务所,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的必要性

(1)和诚毕择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发行人与其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和诚毕择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就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完成了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陈俊华律师事务所:发行人与其签订了相关服务协议。陈俊华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香港子公司铂力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出具了境外(香港)法律尽职调查意见书。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1)和诚毕择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是一家为客户提供投融资和并购、上市咨询服务、产业竞争力提升、发展战略与规划、人力资源管理等现代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咨询机构。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就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完成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陈俊华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注册在香港、在香港律师会登记的律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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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就发行人香港子公司铂力特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出具了境外(香港)法律尽职调查意见书。

3、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已与和诚毕择咨询顾问(北京)有限公司、陈俊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服务费用,支付方式为公司银行转账,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聘请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尚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聘请行为合法合规。除上述聘请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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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本次发行的推荐意见中信建投证券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本保荐人遵照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审慎调查。本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判断、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进行了提示、对发行人发展前景进行了评价,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出具了内核意见。

本保荐人内核部门及保荐代表人经过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有关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同意保荐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2022年8月2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9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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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发行价格预计超过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3、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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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具体查证情况详见本节“二/(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查阅了报告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银行借款资料、股权投资相关资料、现金分红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的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搜索;核查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函等。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XYZH/2023XAAA3F0002号),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情形;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XYZH/2023XAAA3B0015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已于2023年3月31日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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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5)发行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折生阳、薛蕾,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本保荐人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核查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前次证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会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纪要文件、相关项目备案文件等资料;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前景,向发行人进行了了解;通过调查了解政府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有关产品的市场容量、同类企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等信息,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盈利前景进行了独立判断;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属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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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为: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4、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或其他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由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监管部门对发行对象股东资格及相应审核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按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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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八条的规定。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因此本次发行价格和锁定期等安排符合《科创板发行管理办法》五十九条、八十七条规定。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

6、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萍乡晶屹商务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出具承诺: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关于融资规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31,976,371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股本的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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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员工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一)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2、关于时间间隔

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净额59,866.92万元已于2019年7月16日到账。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XAA30335号《验资报告》。因此,公司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18个月。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四、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之“(二)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的规定。

3、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10,936.41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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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投资总额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万元)
1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250,936.41250,936.41
2补充流动资金60,000.0060,000.00
合计310,936.41310,936.41

公司实质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项目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金额(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
1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预备费4,394.011.41%
铺底流动资金26,841.738.63%
2补充流动资金60,000.0019.30%
合计91,235.7529.34%

公司本次发行实质上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与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铺底流动资金及预备费之和,合计金额为91,235.75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34%。本次发行非资本性支出规模满足《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之“五、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之“(一)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主要风险提示

(一)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及未来发展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技术风险

(1)研发失败或技术未能产业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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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材制造是制造业有代表性的颠覆性技术,集合了信息网络技术、先进材料技术与数字制造技术,是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增材制造技术的应用领域逐步拓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作为技术转型方向,用于突破研发瓶颈、解决设计难题或直接生产最终零部件,助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增材制造已经从研发转向了产业化应用,尽管如此,增材制造的技术成熟度还不能同减材、等材等传统制造技术相比,仍需要从科学基础、工程化应用到产业化生产等环节开展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

为了保持领先地位,公司需要紧跟客户需求情况不断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由于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过程中将可能遇到技术研发进度缓慢、技术及产品更新换代速度过快以及技术成果转化不力等不确定性因素,可能导致公司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失败或投入市场的新产品无法如期为公司带来预期的收益,对公司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技术升级迭代及产品研发风险

近年来,随着增材制造技术的发展,应用领域的扩大,技术的升级迭代加快,不同技术之间的竞争加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仍是行业竞争的关键。若公司未能持续保持技术先进性和不断开发新的更高品质的产品,可能面临公司竞争力下降,后继发展乏力的风险。

(3)核心人才与核心技术流失风险

核心技术及技术人员对公司保持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增材制造行业对于高端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另一方面,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企业及地区之间的人才竞争也逐渐增强。公司的核心技术由公司技术研发队伍开发并掌握,未来如果出现公司核心技术泄密、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等情形,将可能对公司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下游应用领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航空航天领域客户对公司的收入贡献较大,2020年至2022年,公司来自该领域客户的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2.60%、5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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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6%,公司前五大客户也较多的集中于该领域。虽然航空航天等重要应用领域在国内外的增材制造的发展中都起着引领性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增材制造在其整体制造体系中的占比还较为有限,若该领域增材制造应用成长速度不及预期,或由于公司产品质量、行业竞争等因素流失主要客户,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增材制造装备关键核心器件依赖进口的风险

我国工业级增材制造装备核心器件严重依赖进口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增材制造装备核心器件,如高光束质量激光器及光束整形系统、高速扫描系统、大功率激光扫描振镜、动态聚焦镜等精密光学器件以及部分电气元器件等存在对进口产品的依赖,公司进口核心元器件主要为激光器、扫描振镜、运动控制系统电气元器件。公司设备的部分核心器件对国外品牌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若上述核心器件受出口国贸易禁用、管制等因素影响,短时期内或导致公司无法按需及时采购,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正在进行国产化替代产品研制及应用,将降低对此的负面影响。

3、宏观经济及行业风险

(1)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伴随着中国增材制造行业的发展及全球增材制造研发产业链条向新兴市场国家转移,大型跨国增材制造企业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些企业资源网络丰富,技术积累雄厚,业务覆盖面广,对我国增材制造企业构成挑战。同时,随着增材制造技术趋向成熟,产品应用领域扩大,市场规模不断增长,国内进入增材制造市场的企业增多。如未来公司无法持续保持技术和规模优势,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不断增大和客户需求的不断提高,公司将面临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产业政策风险

公司所处增材制造行业是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增材制造技术是我国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与智能制造技术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制造业未来规划发展的重点领域,国家产业政策对该行业的发展起到了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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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的引导作用。如果未来政府对行业支持政策发生变化导致财政税收优惠、政府补助及科技扶持等政策缩减甚至取消,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3)业务受国防政策及经费预算影响较大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主要生产国家重点型号装备相关部件,收入最终主要来源于国家的国防装备支出。军工行业属于特殊的经济领域,主要受国际环境、国家安全形势、地缘政治、国防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影响。若未来国际形势出现重大变化,导致国家削减国防开支,则可能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4、财务风险

(1)存货跌价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531.26万元、39,051.53万元及53,901.36万元,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63%、18.53%及17.78%。随着经营规模的持续扩大,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的规划,增加存货储备。如果未来客户需求发生变化或公司产品发生滞销,公司存货将面临计提跌价损失的风险。

(2)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2020年末、2021年末及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账面价值分别为34,733.86万元、37,249.90万元及65,834.98万元,占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9%、17.67%及21.72%。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及下游客户资金结算的特点所致。若公司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将受到负面影响,公司的资产状况、利润情况和资金周转也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3)金属3D打印定制化产品毛利率下降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金属3D打印定制化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60.15%、48.89%及58.64%,毛利率水平有所波动,主要由于公司部分产品批产后,销售规模增加,导致价格水平降低以及公司销售产品种类变化所致。随着公司未来批产产品产销量的进一步增加,公司产品销售价格可能继续降低,公司将面临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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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降的风险。

(4)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业务主要面向航空、航天制造业。因客户行业特点造成上述业务合同的取得多集中在下半年,加之公司3D打印定制化产品和3D打印自研设备生产周期的原因,交付也是下半年较多。因此,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风险,投资者不能仅依据公司季度收入波动预测全年收入情况。

(二)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失败或募集资金不足的因素

1、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及取得批准的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未能通过审批的风险。

2、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仅向不超过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波动、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本次发行存在不能成功发行和不能足额募集资金的风险。

3、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及总股本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因此,发行当年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将有所下降,公司存在因本次发行导致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股票价格波动风险

股票的价格不仅受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发展潜力等内在因素的影响,还会受到宏观经济基本面、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投资者情绪、国外经济社会波动等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上述因素而背离其投资值,直接或间接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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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

1、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将大幅提升公司金属3D打印定制化产品及原材料生产能力,主要用于满足公司跟研型号陆续批产后的生产需求,资本支出金额预计达到219,700.66万元,超出公司净资产规模。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跟研型号装备主要包括8个飞机型号、9个发动机型号以及16个航天飞行器型号,共涉及447种零部件,其中大部分型号装备尚未实现批量生产。由于上述装备转入批量化生产阶段尚需一定周期,下游客户对上述型号装备的产量计划尚未完全确定,如果上述型号装备转入批量化生产阶段的进度较慢,下游客户产量计划不及预期,而公司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将使公司面临新增产能不能完全消化的风险,进而影响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若在本次项目完全达产的首年,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新增营业收入低于86,504.51万元,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无法实现盈亏平衡。

2、新增折旧和摊销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较大,且主要为资本性支出,项目建成后,新增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摊销金额为14,904.48万元。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949.88万元,剔除股份支付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65.85万元,若未来上述建设项目的效益实现情况不达预期,将对公司经营成果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

3、经营规模扩大的风险

本次发行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资本支出金额预计达到219,700.66万元,大幅提升公司固定资产规模及生产规模,对公司生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不能持续提升生产管理能力,可能产生生产效率下降、存货周转速度降低等风险;同时,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完全达产后将继续大幅提升公司在航空航天、国防军工领域的收入规模,对公司客户管理和市场开拓方面的要求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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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增加,若公司不能提升相应的管理和市场开拓能力,可能产生应收账款增加、回款风险加大等风险。上述管理能力如不能与公司规模增长相匹配,将影响公司的业务扩张,对公司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当前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等因素做出的,投资项目虽然经过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期间宏观政策环境的变动、行业竞争情况变化、技术水平发生重大更替、市场容量发生不利变化等因素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较大影响。此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募集资金未能按时到位、实施过程中发生延迟实施等不确定性事项,也会对募资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效益带来较大影响。

5、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尚未全部取得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建设用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金属增材制造大规模智能生产基地项目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城市规划,已通过用地控制规划审批,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募投项目用地出让手续在正常办理过程中。虽然公司预计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风险较小,但不排除未来发生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公司无法按照预定计划取得上述募投项目用地,将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产生一定的风险。

四、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最终应用零件为牵引,围绕金属3D打印服务、设备、打印用原材料、零件创成设计与技术服务等构建完整的产业生态链。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业务涵盖金属3D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3D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3D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3D打印结构优化设计开发和工艺技术服务(含金属3D打印定制化工程软件的开发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金属3D打印产业生态链,整体实力在国内外金属增材制造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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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将持续加强自身研究开发能力以自身核心竞争力。在金属3D打印定制化产品方面,发行人将在金属3D打印设备、材料应用范围、工艺及设计等方面不断优化打印服务能力;在金属3D打印设备方面,发行人将针对下游应用领域的特定需求,继续进行金属3D打印设备大型化及专业化研发,同时通过不断验证及迭代,推进金属3D打印设备核心元器件国产化进程,降低金属3D打印应用成本;在金属3D打印原材料方面,发行人将继续进行新材料开发,研制适用于金属3D打印需求的专用粉末,同时持续改进金属3D打印粉末的生产工艺,降低金属3D打印原材料的使用成本。

除此之外,发行人亦将扩大金属3D打印定制化产品、设备及原材料的产能布局,抓住金属3D打印行业的市场机遇,实现金属3D打印由传统的“小批量”到“规模化”生产的转变,持续巩固和加强发行人在我国金属3D打印行业的龙头地位。

综上所述,发行人将持续聚焦金属3D打印主航道,不断提高自身技术实力及生产能力,实现金属3D打印零件“做得出、用得起”的目标,并最终成长为全球领先的增材技术解决方案提供商。

五、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受发行人委托,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本着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有关事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已通过保荐人内核部门的审核。保荐人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铂力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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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朱旭东

保荐代表人签名:

闫 明 关天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赵 鑫

内核负责人签名:

张耀坤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总经理签名:

李格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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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公司授权闫明、关天强为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履行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的保荐职责。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闫 明 关天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