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国健: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36 证券简称:三生国健 公告编号:2023-026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总经理辞职情况说明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肖卫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肖卫红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肖卫红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经平稳交接,其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规范运作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肖卫红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间无任何意见分歧,亦无任何与辞职有关的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注意。截至2023年6月30日,肖卫红先生持有上海昊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174,268份额,上海昊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0,649,106股。肖卫红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推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做出卓越贡献,同时,肖卫红先生承诺离职后对在职期间获取的保密信息仍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对肖卫红先生在公司任职董事、总经理期间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为其对公司的成长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 补选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情况说明
2023年9月12日,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通过增补孙永芝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增补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孙永芝女士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
(二)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现调整刘彦丽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调整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为:LOU JING(主任委员)、张薇、刘彦丽,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保持不变。
(三)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刘彦丽女士为公司总经理(个人简历附后),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刘彦丽女士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要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胜任相关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3日
附件:简历
刘彦丽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曾任职于3SBio Inc.(以下简称“三生制药”)、沈阳三生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三生”),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公司治理、法律、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投资等管理方面经验;2019年6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孙永芝女士:1975年9月出生,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2005年-2013年历任三生制药财务会计、资金与国际会计主管、资金与国际会计副经理;2014年-2017年历任沈阳三生财务经理、财务总监;2017年-2019年任公司高级财务总监;2019年6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永芝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2023年6月30日,孙永芝女士持有上海昊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129,460份额,上海昊颔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公司10,649,106股。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孙永芝女士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