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源精电: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大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当事人各方均撤回起诉、上诉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普源”)为: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公司为:被告。
3. 涉案的金额:(1)北京普源诉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号为(2022)沪73 知民初 1194 号、(2022)沪 73 知民初 1221 号、(2022)沪 73 知民初 1222号、(2022)沪 73 知民初 1266 号和(2022)沪73 知民初 1267 号:诉讼总额为人民币 5800万元及公司因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2)鼎阳科技诉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号为(2023)粤 03 民初 3224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2023)粤 03 民初 3973 号、(2023)粤 03 民初 3974 号、(2023)粤 03 民初3975 号;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2023)沪 73 知民初 153 号:诉讼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等。
4.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当事人各方撤回起诉、上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除已支付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与上述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外,预计公司不会另行支出与上述案件相关的其他费用。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北京普源诉鼎阳科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就北京普源精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科技”或“被告一”)及上海峰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峰时”或“被告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沪73 知民初 1194 号、(2022)
沪 73 知民初 1221 号、(2022)沪 73 知民初 1222号、(2022)沪 73 知民初 1266 号和(2022)沪73 知民初 1267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0)、 2022年12月 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31)、2023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4)、2024年6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
(二)鼎阳科技诉公司商业诋毁、专利侵权以及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案上述案件案号分别为(2023)粤 03 民初 3224 号;专利侵权纠纷案(2023)粤 03 民初 3973 号、(2023)粤 03 民初 3974 号、(2023)粤 03 民初3975号、(2023)沪 73 知民初 153 号。具体内容详见鼎阳科技于 2023年 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于 2023年 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于 2024年 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于2023年 2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于 2023年 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4)。
二、诉讼和解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鼎阳科技签署了《和解协议》。近日,公司已收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专利侵权一审案件撤诉的民事裁定书【(2022)沪 73 知民初 1194 号】、【(2022)沪 73 知民初 1267号】,同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终3729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专利诉讼案件上诉及
起诉的行政撤诉裁定书【(2024)最高法知行终 519 号】、【(2024)京73行初10393号】、【(2024)京73行初11368号】。
同时,鼎阳科技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的一审起诉及上诉,并收到民事裁定书【(2024)粤民终3729号】;向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撤回专利行政诉讼案的一审起诉,并收到行政撤诉裁定书【(2024)最高法知行终519号】、【(2024)京73行初10586号】、【(2024)京73行初5351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回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并收到结案通知书【案件编号4W117086、4W117715】。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并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坚持自主创新研发。本次当事人各方撤回起诉、上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除已支付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与上述案件直接相关的费用以外,公司不会另行支出与上述案件相关的其他费用。未来,公司将继续专注主营业务,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持续的科技创新、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的公司治理、稳健的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