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科希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3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
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有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交所网站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存
在资金占用情况的,应当督促公司董事会立即披露并及时采取追讨措施;公司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年报审计期间,审计委员会应当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勤勉尽责,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并如实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