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生理: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1 证券简称:微电生理 公告编号:2023-033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87号)核准,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60万股,发行价格为16.5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560.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9,572.61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6,987.9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2022年8月25日,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6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559号)。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开设了专门的银行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微电生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增加上海鸿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电生理介入医疗器械研发项目”之“肾动脉消融系统”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9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子公司上海鸿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各方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设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上海鸿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鸿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121950882810518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主体
甲方一: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上海鸿电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1950882810518,截至2023年9月18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电生理介入医疗器械研发项目”之“肾动脉消融系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斯峻、王正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