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生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受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电生理”)股东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微电生理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4年1月8日,华泰联合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华泰联合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已于2024年1月10日完成出让方相关资格的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出让方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函》等,并通过公开信息渠道检索,同时收集了相关核查底稿。
(二)核查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0003508218027 |
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成立日期 | 2015年9月2日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3784室(临港长兴科技园) | ||
经营范围 |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医疗科技领域内的技术研发、自研技术转让;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华泰联合证券核查了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取得了其出具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关于股东资格及减持股份的承诺
函》,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
(2)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微电生理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非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微电生理2023年半年报已经于2023年8月19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微电生理2023年三季报已经于2023年10月27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份询价转让的说明函》,微电生理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微电生理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微电生理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
“(一)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综上,华泰联合证券认为:上海毓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符合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微创电生理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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