颀中科技: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8-27  颀中科技(688352)公司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近日,公司已办理完成对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15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2,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8,737.3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3,262.6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国际”)审验,并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27694号)。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及专户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司依据(《管理办法》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按(《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募集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龙门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大道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无签署协议的权限)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严格按照上述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使用、管理募集资金。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开户主体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账户状态
1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龙门支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4050144770800002969本次注销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51905785910599正常
3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302010119200439482正常
4中信银行合肥徽州大道支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112301011300920979本次注销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吴江支行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160078801100001630本次注销
6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32250198883600007495本次注销
7中国银行苏州工业园区分行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474179072157正常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颀中科技(苏州)有限公司89030078801000002089正常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依规使用完毕,为了便于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公司本次对中国建设银行合肥龙门支行(银行账号34050144770800002969)、中信银行合肥徽州大道支行(银行账号811230101130092097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吴江支行(银行账号89160078801100001630)、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银行账号32250198883600007495)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注销处理。前述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特此公告。

合肥颀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