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锂电”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华盛锂电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本核查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之后的股本变化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887号文核准,华盛锂电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00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为11,000.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22年7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481.37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518.64万股(求和与前述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同系四舍五入尾差所致)。
经2023年4月13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华盛锂电于2023年5月实施了以母公司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股转增0.45股的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11,000.00万股增至15,950.00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5,950.00万股。
二、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的基本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3日(星期四)。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14名,解除限售股份共计1,572.86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9.86%,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558.3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9.77%。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备注 |
1 | 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83.86 | 683.86 | 683.86 | - |
2 | 常州中鼎天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1.24 | 441.24 | 441.24 | - |
3 | 徐美兰 | 195.75 | 195.75 | 195.75 | - |
4 | 华泰华盛锂电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103.28 | 103.28 | 103.28 | - |
5 | 许金来 | 72.50 | 72.50 | 72.50 | - |
6 | 顾建伟 | 17.40 | 17.40 | 17.40 | - |
7 | 郁慧祺 | 14.50 | 14.50 | 14.50 | - |
8 | 许智敏 | 14.50 | 14.50 | 14.50 | - |
9 | 张丽亚 | 8.18 | 8.18 | 2.04 | 注1 |
10 | 任国平 | 7.25 | 7.25 | 1.81 | 注2 |
11 | 万保坡 | 7.25 | 7.25 | 7.25 | - |
12 | 杨志勇 | 3.89 | 3.89 | 0.97 | 注3 |
13 | 孙昌标 | 2.04 | 2.04 | 2.04 | - |
14 | 吴金初 | 1.22 | 1.22 | 1.22 | - |
合计 | 1,572.86 | 1,572.86 | 1,558.37 | - |
注1:张丽亚为公司现任监事,根据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2.04万股。注2:任国平为公司现任财务负责人,根据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81万股。
注3:杨志勇为公司现任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根据其承诺“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0.97万股。
注4: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序号 | 限售股类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 | 限售期 |
1 | 首发限售股 | 1,469.59 | 1,455.09 | 12个月 |
2 | 战略配售股 | 103.28 | 103.28 | 12个月 |
合计 | 1,572.86 | 1,558.37 | - |
注: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经本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的时间均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出的股份锁定相关承诺如下:
(一)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中鼎天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美兰、许金来、顾建伟、郁慧祺、许智敏、万保坡、孙昌标、吴金初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张丽亚、任国平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杨志勇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离任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华泰华盛锂电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资管计划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限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的本次配售的股票。”
(五)苏州汇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持股意向、减持意向事项承诺如下“1.本公司/企业将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关于本公司/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承诺。
2.本公司/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预期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和减持股份数量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企业实施减持发行人股份时且仍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时,本公司/企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发行人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公司/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按照相关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5.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届时若修改前述减持规定的,本公司/企业将按照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定依法执行。”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签署日,上述股东承诺得到严格履行,且上述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核查结论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
通股解禁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华盛锂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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