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53证券简称:华盛锂电公告编号:2026-027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部分一致行动人减持
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7,440,726股,沈鸣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901,228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李伟锋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08,070股,林刚直接持有公司股份1,447,957股,沈刚持有公司股份1,296,728股,袁洋持有公司股份1,426,728股,袁玄持有公司股份1,281,727股,张雪梅持有公司股份550,793股,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二号”)持有公司股份5,597,000股,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赢三号”)持有公司股份3,103,000股,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053,957股,占公司总股本25.11%。
上述股东的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增持及通过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并均已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现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沈刚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637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0.0324%;袁洋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6,814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0356%;袁玄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1,040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0320%;张雪梅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1,933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8%;华赢二号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909,400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5702%;华赢三号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504,175股,减持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3161%。上述部分一致行动人本次拟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1,595,000股,拟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1%。
计划减持期限为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自2026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7月24日),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上述股份的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公司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计划将作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沈刚、袁洋、袁玄、张雪梅、华赢二号、华赢三号出具的《买卖计划告知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股东名称 | 沈刚 |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无 |
| 持股数量 | 1,296,728股 |
| 持股比例 | 0.81% |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883,950股股权激励取得:15,000股 |
其他方式取得:397,778股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袁洋 |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无 |
| 持股数量 | 1,426,728股 |
| 持股比例 | 0.89% |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983,950股其他方式取得:442,778股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袁玄 |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无 |
| 持股数量 | 1,281,727股 |
| 持股比例 | 0.80% |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883,950股其他方式取得:397,777股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张雪梅 |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无 |
| 持股数量 | 550,793股 |
| 持股比例 | 0.35% |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373,650股股权激励取得:9,000股其他方式取得:168,143股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无 |
| 持股数量 | 5,597,000股 |
| 持股比例 | 3.51% |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3,860,000股其他方式取得:1,737,000股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股东身份 |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一致行动人√是□否直接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其他:无 |
| 持股数量 | 3,103,000股 |
| 持股比例 | 1.95% |
|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2,140,000股其他方式取得:963,000股 |
注:上述减持主体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指基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股东名称 | 持有数量(股) | 持有比例 |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 |
| 第一组 | 沈锦良 | 17,440,726 | 10.93% |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沈鸣 | 5,901,228 | 3.70% |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李伟锋 | 2,008,070 | 1.26% |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林刚 | 1,447,957 | 0.91% |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沈刚 | 1,296,728 | 0.81% |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袁洋 | 1,426,728 | 0.89% |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袁玄 | 1,281,727 | 0.80% |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张雪梅 | 550,793 | 0.35% | 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
|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597,000 | 3.51% | 沈鸣先生担任华赢二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3,103,000 | 1.95% | 沈锦良先生担任华赢三号执行事务合伙人 |
| 合计 | 40,053,957 | 25.11% | —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股东名称 | 沈刚 |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51,637股 |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324% |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1,637股 |
| 减持期间 | 2026年4月27日~2026年7月24日 |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基于IPO前取得的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及股权激励取得 |
| 拟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袁洋 |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56,814股 |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356% |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6,814股 |
| 减持期间 | 2026年4月27日~2026年7月24日 |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及基于IPO前取得的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 |
| 拟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袁玄 |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51,040股 |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320% |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1,040股 |
| 减持期间 | 2026年4月27日~2026年7月24日 |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及基于IPO前取得的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 |
| 拟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张雪梅 |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21,933股 |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0138% |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21,933股 |
| 减持期间 | 2026年4月27日~2026年7月24日 |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基于IPO前取得的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及股权激励取得 |
| 拟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二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909,400股 |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5702% |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909,400股 |
| 减持期间 | 2026年4月27日~2026年7月24日 |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及基于IPO前取得的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 |
| 拟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股东名称
| 股东名称 | 张家港保税区华赢三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计划减持数量 | 不超过:504,175股 |
| 计划减持比例 | 不超过:0.3161% |
| 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 | 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504,175股 |
| 减持期间 | 2026年4月27日~2026年7月24日 |
| 拟减持股份来源 | IPO前取得及基于IPO前取得的股份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 |
| 拟减持原因 | 自身资金需求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否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张雪梅、沈刚、袁玄、袁洋,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
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且不因本人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发生变更、离职等原因不担任相关职务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股东华赢二号、华赢三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前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5.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价格、股份数量按规定做相应调整。
上述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是□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是□否
本次减持的股东沈刚、袁洋、袁玄、张雪梅、华赢二号、华赢三号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锦良、沈鸣的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四、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