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5月18日,并同意以16.5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20名激励对象授予140.13万股限制性股票。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