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志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四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章 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委员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以上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委员会成员中具有会计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委员会应配合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 有权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部门、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律顾问, 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 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
(三) 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法合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至少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审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