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重大风险预警与处置制度

查股网  2024-08-29  建龙微纳(688357)公司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风险预警与处置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重大风险的管理,建立重大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最大限度降低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对重大风险的预警与处置以“切实可行、积极应对”为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分组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组员,负责处理公司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管理及处置工作。

第四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风险处理系统;

(二)拟定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处理重大风险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重大风险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风险分级

第五条 重大风险是指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甚至无法继续经营,公司财产、人员以及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失,造成区域性或全国性影响,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事件。

第六条 根据公司风险承受程度,公司风险等级划分为:

(一)灾难性风险:公司风险全面爆发,涉及范围广泛,无法继续经营,导致公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影响;

(二)重大风险:公司风险大规模爆发,涉及范围广泛,无法正常经营或受到重大影响,致公司财产、人员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损失,造成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影响;

(三)中等风险:公司风险发生时,正常经营会受到一定影响,导致公司财产、人员、信誉及投资者利益遭受一定损失;

(四)轻微风险:公司风险发生时,正常经营受到轻微影响,可能导致公司财产、人员、信誉及投资者利益遭受轻微损失;

(五)极轻微风险:公司风险发生时,正常经营受到极小影响,可能导致公司财产、人员、信誉及投资者利益遭受极小损失。

第四章 预警与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各风险责任部门及审计部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的各类风险信息及时开展跟踪、分析、监测,加强信息报告和预警。

第八条 出现重大风险和灾难性风险预警情况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对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作出应急反应,研究并提出处置方案和建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应急措施,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置,完善应急手段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各风险责任部门及审计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事件并进行跟踪分析,及时向公司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报告事件信息,并提供专业分析意见。

第十条 重大风险尚未处置完毕的,公司不得擅自向外发布信息。重大风险处置完毕后,公司应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大突发事件,有针对性的提供公司相关内容及情况,批驳谣言,报告真相。努力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平、诚信的公司形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重大风险发生后,公司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国家政府的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组织安排,及时开展处置工作;在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对可能产生的连锁事件作出评估,采取相应措施。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第(一)、(二)类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予以高度关注。事件涉及的公司责任部门应在上述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出现预警情况或实际发生时,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报告至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由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审批权限再上报相关部门。第十三条 重大风险发生后,公司领导应立即取消出差、休假等,主要负责人应迅速返回工作岗位,按照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研究事件发生的原因、趋势和可能出现的后果并提出解决事件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结束后,公司及各单位应及时总结该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评估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应急保证

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根据处置需要,召集参与处置人员开展工作,被召集的人员应服从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指挥。

第十六条 公司在重大风险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保证24小时专人值班,保持通讯的畅通;同时做好交易、登记、结算、通讯系统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备份系统,并定期检查,保证设备安全、可用。同时,要及时对技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和完善,提高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公司对相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基本知识培训,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法规及预防、预警、避险、避灾常识等宣传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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