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龙微纳: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4-056转债代码:118032 转债简称:建龙转债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3年2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2月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李光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2月20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等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2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08)。
(四)2023年2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2023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12)。
(六)2024年8月2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未能成就,对应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全部作废失效。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8)。
二、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
因公司经营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与制订股权激励计划时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导致公司预期经营情况与激励方案考核指标的设定存在偏差,继续推进和实施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为充分落实对员工的有效激励,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公司长远发展和员工切身利益出发,经审慎研究,公司拟决定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后,公司将继续通过优化薪酬体系、完善绩效考核机制等方式来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以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安排
鉴于公司拟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将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8.08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激励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取消股份支付计划时,应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激励费用金额。因此,公司将在取消日估计未来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计算剩余等待期内的股权激励费用金额并在当年一次性确认相关激励费用。根据公司财务部的初步测算,公司预计无法实现剩余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因此公司预计未来能够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权益工具数量为零,相应累计确认的股权激励费用为零,最终需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此外,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团队的勤勉尽职。
五、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二)鉴于本次激励计划已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承诺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股权激励计划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承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本次激励计划的决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不再审议和披露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4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全体监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的终止不涉及回购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终止的原因和相关安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