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新科: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孚新科”或“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4号》”)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公司《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二)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6月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三)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4号》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为公司(含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二)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三)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五)激励对象的相关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