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高管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高管候选人具有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张春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聘任瞿承红女士、陈维速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田志斌先生担任公司总工程师;聘任王怒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刘华民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三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雷巧萍 马 捷 叶昌松
2023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