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马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德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黄海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有关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公司对黄海先生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黄海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胡旭东 赵黎明 张军
2023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