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飞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查股网  2023-12-28  中科飞测(688361)公司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君安”)作为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飞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5月19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田方军、寻国良

(二)现场检查时间

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12月15日

(三)现场检查人员

国泰君安:田方军、刘宇檠、万芷萱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公司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2、对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3、查阅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台账、募集资金运用凭证、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5、查阅公司建立或更新的有关内控制度文件;

6、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7、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8、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中科飞测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内控制度,查阅了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决议和记录等资料,核对了公司相关公告。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如会议通知、会议记录、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等,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中科飞测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资金往来情况,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中科飞测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科飞测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现场检查人员核对了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及使用明细台账,并抽取了资金使用凭证,查阅了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相关的三会文件、独立董事意见等。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中科飞测较好地执行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不存在违规委托理财等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三会文件、合同及相关财务资料及信息披露文件,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中科飞测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本持续督导期间的定期报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并从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近期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中科飞测的经营模式、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人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保荐人提请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持续、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人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公司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为保荐人现场核查工作给予了良好的配合。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通过现场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与大股东及其他方的资金往来、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科飞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田方军寻国良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